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31 日)
第15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收兌業務,除應遵循下列規定外,準用本辦法 之規定:

一、每人每次收兌之人民幣現鈔,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二、收兌之人民幣現鈔,應按旬結售予臺灣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