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31 日)
第12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收兌業務應有專設帳簿及會計報表等,詳實記錄交易事實 ,並至少保存十年;相關之外匯水單及申報疑似洗錢紀錄等憑證,應自其 憑證作成時起,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專設帳簿、會計報表及憑證等,外幣收兌處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 。

因辦理收兌業務所蒐集客戶之資訊,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 ,應保守秘密;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採行適當之 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