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31 日)
第11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時,對於下列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特別注意 ,並應自發現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蓋 用外幣收兌處專用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交由臺灣 銀行於十個營業日內,轉送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一、數人夥同辦理外幣兌換,其身分及外表明顯有異常者。

二、客戶以化整為零方式,經常辦理外幣兌換。

三、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及其他相關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其 涉案人辦理外幣兌換。

四、外幣兌換交易完成後,發現客戶冒用他人名義。

五、客戶來自臺灣銀行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 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六、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

前項交易未完成者,應申報客戶特徵及交易過程。

依前二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一項之十個營業日,自外幣收兌處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