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紀錄機制 ( 104 年 06 月 26 日)
第27條
本計畫各項程序執行時,票據交換所至少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個人資料交付、傳輸之紀錄。

二、確認個人資料正確性及更正之紀錄。

三、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

四、個人資料刪除、廢棄之紀錄。

五、存取個人資料系統之紀錄。

六、備份及還原測試之紀錄。

七、所屬人員權限新增、變動及刪除之紀錄。

八、所屬人員違反權限行為之紀錄。

九、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行為之紀錄。

十、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之紀錄。

十一、教育訓練之紀錄。

十二、本計畫稽核及改善程序執行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