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總則 ( 104 年 06 月 26 日)
第4條
票據交換所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負 責本計畫相關程序之規劃、訂定、執行與修訂等任務。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之成員應包括個人資料管理代表與個人資 料內評代表。

個人資料管理代表非由主任委員擔任時,應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管理組織執行任務情形向主任委員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