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總則 ( 104 年 06 月 26 日)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票據交換所主任委員擔任,或由主任委員直接 授權,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

二、個人資料內評代表:由票據交換所主任委員授權,負責督導相關內評 人員評核本計畫之執行成效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票據交換 所之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遣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