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 104 年 04 月 10 日)
第8條
依第三條規定應繳存準備金之機構,應於臺灣銀行開立「同業存款-準備 金甲戶」及「同業存款-準備金乙戶」;並應於提存期間結束後五個營業 日內,檢同準備金調整表,辦理調整準備金乙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