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 104 年 04 月 10 日)
第5條
儲值款項應提準備額之計算,應就儲值款項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每月日 平均額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部分,依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日平均額之比 率,分別乘以前條所定之繳存比率,並依計算產生之合計數,以新臺幣繳 存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