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4 日)
第8條
銀行對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明細資料,應按月函報中央銀 行業務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如查明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有違反第四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情事者,移請金管會核處,並由銀行立即收回超逾 貸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