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4 日)
第5條
全體銀行對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證券商,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證券商 淨值三.五倍者,銀行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證券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