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4 日)
第4條
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一、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六倍者。

二、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其淨值十一.五倍者。

證券金融公司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及倍數之切結 書,銀行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