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4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淨值,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部分,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 淨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年度中之減資應予扣減,並 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發增、減資之許可證照日為 計算基準日。證券商係由金融機構兼營者,指其所撥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除第六條及第七條另有規定者外,係指經金管會依 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核准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融資總餘額,係指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為辦理有價證券融資 業務,而向銀行借入之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