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票據交換所之設立及運作
( 103 年 01 月 24 日)
第7條
票據交換所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其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 個月內送本行備查。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捐助章程另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