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票據交換所之設立及運作 ( 103 年 01 月 24 日)
第6條
經許可設立財團法人者,應自收受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 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本行 備查。

設立許可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 ,申請本行許可。其應向該管法院聲請變更登記及報送本行備查之程序, 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