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票據交換及劃撥結算 ( 103 年 01 月 24 日)
第18條
前條交換單位存款戶之餘額如有不敷支付當日應付差額時,應於本行或本 行之代理銀行規定時間內補足。

票據交換所應就交換單位違反前項規定,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時,如何於 當日完成清算作業,訂定因應機制,並報本行備查。

交換單位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 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 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