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票據交換所之設立及運作 ( 103 年 01 月 24 日)
第12條
票據交換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 ,本行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法院:

一、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不當。

二、未依業務計畫執行業務或經營許可範圍以外之業務。

三、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四、對於業務、財務或其他重要事項為不實之報告。

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