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 104 年 06 月 11 日)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各種存款及前條規定之其他各種負債應提存準備金之 比率(以下簡稱法定準備率),除本條第二項規定者外,由本行公告之。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之法定準備率,屬新臺幣 者,比照本行公告之定期存款準備率;屬外幣者,比照本行公告之外匯存 款準備率。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於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款項,其法定 準備率,屬新臺幣者,比照本行公告之活期存款準備率;屬外幣者,比照 本行公告之外匯存款準備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