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 104 年 06 月 11 日)
第4條
金融機構於前條之存款以外應提存準備金之其他各種負債,其範圍如下:

一、外匯存款。

二、透支銀行同業。

三、銀行同業拆放。

四、金融債券。

五、同業融資。

六、聯行往來。

七、附買回有價證券負債。

八、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九、本行規定之其他負債。

前項第七款所稱附買回有價證券負債,係指金融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附買回 條件之交易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