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 104 年 06 月 11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適用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支票存款,係指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劃撥支票,或利用 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之存款。 本辦法所稱儲蓄存款,係指個人或非營利法人,以積蓄資金為目的之活期 或定期存款。 本辦法所稱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適用銀行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