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 104 年 06 月 11 日)
第16條
金融機構準備金之核算及調整事項,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由其臺北分行辦 理外,其他金融機構由其總機構彙總辦理之。

金融機構合併時,其合併當期準備金之核算及調整事項,由合併後存續或 新設之金融機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