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 104 年 06 月 11 日)
第11條
金融機構準備金調整表(以下簡稱準備金調整表),應於提存期間結束後 五個營業日內,檢同有關各營業日之日計表送請其準備金之收管單位查核 。

前項準備金調整表之格式,由本行業務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