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 103 年 01 月 24 日)
第8條
信用合作社間為資金融通緊急需要,得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洽商 合作金庫及各信用合作社,就各信用合作社以轉存於合作金庫之定期性存 款提供融通擔保,訂定信用合作社資金緊急相互支援辦法,報金管會及本 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