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 103 年 01 月 24 日)
第7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緊急融通,由合作金庫報經本行洽商金管會核准後辦理之 ;惟其總額度應受該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向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 制。

合作金庫於辦理前項緊急融通時,應報信用合作社之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