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 103 年 01 月 24 日)
第5條
信用合作社業務上所需短期週轉資金,得向合作金庫及其他收受轉存款之 銀行申請融通,其融通最高額度,以不超過銀行法有關規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