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 103 年 01 月 24 日)
第4-1條
信用合作社將資金轉存指定銀行以外之其他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者,應就轉 存機構之淨值(或社員權益)、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比率、經營績效及 財務狀況等,自訂轉存標準與限額等相關規範,提報其理事會通過,作為 續存與轉存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