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進用遷調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6條
公開甄試進用之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其期間為半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 格者始得正式派(僱)用。考核不合格者,派用人員不予派用,僱用人員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敘各該派(僱)用職等一級薪,其進用作業及核 薪事項,由兩廠分別擬訂,報本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