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02 年 05 月 30 日)
第44條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資遣:

一、因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 本行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

三、純研究職位(未兼派其他職務者)連續二年以上未提出研究報告或顯 無研究成果。

四、不符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五、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