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02 年 05 月 30 日)
第41條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 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之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撫卹金及 喪葬費由未再婚之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撫卹金 及喪葬費,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 棄、因第四十二條規定喪失領受權者,其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平均分給同一 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 或因第四十二條規定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本行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