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02 年 05 月 30 日)
第40條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 給與外,加發八個月薪額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職未滿十 年者,以十年計: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二、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前條第三款及前項各款之死亡,係因本行職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 意外事故所致者,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給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