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總則 ( 102 年 05 月 30 日)
第4條
本行各級職務,除總裁、副總裁、局長及處長外,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 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第五職等以上為職員,第四職等以下為工 員。

局長及處長比照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總經理不列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