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02 年 05 月 30 日)
第33條
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但本法規定有任期者,不在此限。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但其身心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不受在本 行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本行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 齡退休基準酌予提前。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以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半殘 廢以上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傷病,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就傷病提出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書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三、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