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總則 ( 102 年 05 月 30 日)
第3條
本準則所稱本行人員,指總裁、副總裁及下列人員:

一、本行職員:指本行依本法、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任(派)用之人員 。

二、聘用人員:指本行依本準則以契約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三、駐衛警察:指本行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置 之駐衛警察。

四、本行工員:指本行僱用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