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4條
本廠置工程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辦理廠長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 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工場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