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下列採購事項:

(一)土木工程採購。

(二)其他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但不包括機械 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

三、關於財產管理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六、關於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七、關於警衛勤務督導與管理事項。

八、其他不屬各科、室、工場主管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