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8條
各工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一至二人。第一工廠設印製、監查、製墨、輔 工四課;第二工廠設印製、監查、檢銷、輔工四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副 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課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 ,免予設立。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 置副股長一人。

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 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