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7條
本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 予設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