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監事會會議規則  ( 70 年 01 月 22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銀行監事會 (以下簡稱本會) 會議,除中央銀行法另有規定外,依本 規則行之。

第3條
本會執行左列職權: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六、違反中央銀行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第4條
本會監事得列席本行理事會,並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5條
本會主席由各監事互推之。

第6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會主席召集之。

第7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有關主管列席。

第8條
本會非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

第9條
本會之議事以出席監事之過半數表決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本會應作 議事錄由主席署名保存之。

第10條
本會得因本行理事會之洽商,參加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11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辦理本會議事及其他經常事務。

第12條
本規則自議決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