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業務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23條
本行收管應適用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並得 於左列最高比率範圍內隨時調整各種存款及其他負債準備金比率,其調整 及查核辦法,由本行定之:

一、支票存款,百分之二十五。

二、活期存款,百分之二十五。

三、儲蓄存款,百分之十五。

四、定期存款,百分之十五。

五、其他各種負債,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本行另定之。

本行於必要時對自一定期日起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增加 額,得另訂額外準備金比率,不受前項所列最高比率之限制。

本行對繳存準備金不足之金融機構,得就其不足部分按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款無擔保短期融通,依第二十一條所定之利率加收一倍以下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