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業務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21條
本行之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由本行就金融及經濟狀況決定公告之。

但各地區分行得因所在地特殊金融狀況,酌定其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 ,報經總行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