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業務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9條
本行得對銀行辦理左列各項融通:

一、合格票據之重貼現,其期限:工商票據不得超過九十天;農業票據不 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二、短期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十天。

三、擔保放款之再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

本行對銀行之重貼現及其他融通,得分別訂定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