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9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 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