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3條
指數投資證券應於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之指數或指數表現。

指數投資證券以追蹤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者,應於名稱中 明確顯示所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