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18條
指數投資證券之存續期間依公開說明書之記載。

指數投資證券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上市或上櫃者,證券商應於屆滿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指數投資證券有公開說明書、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章則所定於到期 日前終止上市或上櫃事由者,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即申 報主管機關備查。

須經中央銀行許可之指數投資證券有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事,證券商、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於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時,副知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