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12條
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三個月 內開始發行或增額發行。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開始發行者,於期 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