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5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