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8條
會計師應於發現前條所定情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 之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申報紀錄應以副本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