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6條
會計師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保存期限,就受理客 戶之交易事項設置檔案,留存客戶及相關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 抄錄,並留存交易事項往來文件及紀錄憑證副本或電子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