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應依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外,並應執行加強客戶 審查程序:

一、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授權法務部訂定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 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經以風險為基礎,依第四條第二項評估為高風 險者。

二、非屬前款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經依 第四條第二項評估為高風險者;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或客戶來自於高 風險國家或地區,為高風險客戶。

前項加強客戶審查程序如下:

一、瞭解辦理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二、於業務關係存續中加強注意有無第七條應申報之情形。

三、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應至少每年檢視其辨識客戶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