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3條
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交易及第五款受指 定交易型態,應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執行加強客戶審查 程序及留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交易事項有第七條之情形者,應依 第八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