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設置 併購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特別委員會)。

前項規定特別委員會之職權,於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有審計委員 會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辦理之審議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有關審計委 員會決議事項之規定辦理。